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1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 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机构, 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 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 准确、 及时、 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 反映、 管理和监督, 并向本社社员、 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 分级管理”的原则。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 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并报总行备案。 信用社的会计工作, 应在信用社主任领导下, 由会计主管统一负责。 第五条 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实行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 第六条 信用社结算、 信贷、 储蓄等业务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 信用社的代理业务根据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持续、 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 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 不得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将变更原因、 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二)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 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不准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不得伪造、 篡改会计凭证、 账簿, 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三)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 会计凭证传递、 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 账务必须当日结平。 (四)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 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账; 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 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五)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确认和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六)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八条 信用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