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通屠管〔2009〕7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宣传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至今年8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商务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结合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加大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条例》和《食品卫生法》,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管理秩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切实提高生猪屠宰管理水平,现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就生猪屠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猪肉是城乡居民最重要的副食品,猪肉消费占我区城乡居民肉类消费量的70%以上。我区实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以来,私屠滥宰、1注水制售病害肉品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总体运转情况良好。但是,各职能部门在监管环节上不够严密,执法检查还不够严格和到位,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抓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是我区实行食品放心工程、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的一项民生工程,是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民心工程,是衡量一级政府,一个部门是否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的政治问题。各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的重要议程,切实抓好“放心肉”工程。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全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取得成效各镇政府要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组织,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完善生猪屠宰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各镇要对照同区政府签订的责任书明确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加强执法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杜绝点外私宰和屠宰病死猪和注水猪,同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各职能监管部门要按照责任目标各负其责,实行“一把手”质量安全责任制。生猪屠宰管理各职能监管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生猪办牵头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商量讨论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执法难题。各镇、各职能部门要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按照新《条例》和有关2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生猪屠宰管理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1、各镇人民政府对当地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和肉品流通中的重大问题。2、服务业发展局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按照操作规定和肉品检验规程进行生产、检验,确保合格的肉品出场。并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负责查处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负责对定点屠宰场证、章、标志牌及分级管理。3、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打击在屠宰执法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4、农林部门负责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5、卫生部门负责餐饮单位猪肉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责查处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3品品质检验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6、工商部门负责生猪屠宰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责查处和打击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7、质监部门负责生猪屠宰产品加工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