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目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中小学校1,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中小学校执行新制度及《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规定执行。PAGE261、附表2)。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中小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PAGE26“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2)“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3)“应收账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这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收票据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票据”科目;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收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PAGE26账款”科目;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4)“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中小学校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