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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11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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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11号)现将《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五月十九日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追究引起Ⅰ类变更设计有关单位的责任,严肃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依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是指对引起Ⅰ类变更设计的参建单位和Ⅰ类变更设计中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管理,提高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质量,加强设计、审核工作,减少各类设计变更。第五条铁路局成立在铁路局主管负责人领导下的,以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客运专线公司成立由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为组长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减少各类变更设计。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有关事宜应纳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和违规行为进行追究。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除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得发生Ⅰ类变更设计。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时,属于建设单位原因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属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偿进行变更设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施工单位原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相关费用。第七条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1.按铁道部规定需要建设单位落实外部条件、及时签订协议,而建设单位未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引起变更设计的;2.调查资料不充分,盲目签订外部协议,引起变更设计的;3.未按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引起变更设计的;4.未严格执行铁道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导致工期延长或增加投资的;5.其他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1.勘察工作深度不足或失误,工程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2.外业调查失误,拆迁物性质出现变化或拆迁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的;3.设计错误、遗漏,或工程措施不当的;4.因勘察设计工作失误,再次造成Ⅰ类变更设计的;5.其他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第九条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1.未认真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或发现施工图与现场不符而不通知监理、建设和勘察设计单位的;2.因施工方法、措施不当,或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第十条Ⅰ类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处理变更设计,铁道部对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1.违反“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原则,未经批准同意变更施工的或未经授权同意变更施工的;2.授意设计单位违反变更设计划分原则,拼凑或拆分Ⅰ类变更设计的;3.利用Ⅰ类变更设计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修改建设标准的;4.不按规定及时组织研究、初审、上报Ⅰ类变更设计,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5.不认真分析Ⅰ类变更设计责任或责任划分有重大错误的;6.不认真核定工程数量和概算编制原则,报送变更设计投资额有较大错误的;7.其他违规行为。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1.未经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交付施工的;2.违反变更设计划分原则,拼凑或拆分Ⅰ类变更设计的;3.弄虚作假或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相互串通,虚报Ⅰ类变更设计的;4.其他违规行为。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1.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3.其他违规行为。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是指:1.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2.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同意变更施工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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