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学习《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司机关各部室:为确保安全环保形势持续好转,进一步强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服务人员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集团公司修订并下发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2012]167号)(以下简称《规定》)。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广泛、深入地开展《规定》的宣贯工作。各单位要召开员工大会集中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并传达到基层班组;二是要通过安全讲话、每日一问等方式对宣贯效果进行检验,确保全体员工明确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增强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三是各单位于5月15日前将宣贯情况上报人事监察部,人事监察部将对各单位宣贯情况进行抽查。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人事监察部2012年5月8日—3—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11号令),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10号令),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4—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5—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执行。第五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6—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第六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二)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三)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环保监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环—7—保监管人员;(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七)对事故、事件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八)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九)事故、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事件;(十)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十一)违反规定超能力、超负荷、超定员赶工期、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十二)批准不符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