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 学分,其中I 类学分5-10学分,II 类学分15-20 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 学分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 学分
I 类、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 II 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