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文件雅府发〔2012〕8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1—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但以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
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2—(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