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2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 甲方(保理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保理服务内容和条件特别约定如下: 1、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类型属于: (1)服务内容包括:□保理融资服务 / □ 账款管理 / □ 账款催收 / □ 资信调查 / □买方信用担保 (2)□ 明保理 / □ 暗保理 2、甲方为乙方核定的买方关联总额度为人民币【】万元整;相关买方关联额度具体明细如下: 买方/债务人名称 买方关联额度(万元) 3、甲方为乙方核定的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整
4、甲方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方式为: 预支价金 (1)单笔预支价金金额为:甲方根据乙方应收账款金额核准; (2)单笔预支价金期限为:按双方单笔业务预支价金支取凭证中的约定执行,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5、本保理融资额度有效 期自2014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的发 放 应在 额度有效 期内,融资到 期日 可 超过额度到 期日
6、应收账款回 款户 名及 账号为: 3 回款账户户名: 开 户 行: 账 号: 7、 保理融资费用的收取: 保理融资利息为月息 %,手续费按不超过单笔预支价金的 %收取
单笔业务有变化的,按单笔业务对应预支价金支取凭证约定执行
8、罚息 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付而未及时支付的任何款项,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按拖欠款项的实际天数及罚息利率向甲方支付罚息
罚息利率按自然日收取,每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