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2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 甲方(保理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保理服务内容和条件特别约定如下: 1、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类型属于: (1)服务内容包括:□保理融资服务 / □ 账款管理 / □ 账款催收 / □ 资信调查 / □买方信用担保 (2)□ 明保理 / □ 暗保理 2、甲方为乙方核定的买方关联总额度为人民币【】万元整;相关买方关联额度具体明细如下: 买方/债务人名称 买方关联额度(万元) 3、甲方为乙方核定的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整。 4、甲方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方式为: 预支价金 (1)单笔预支价金金额为:甲方根据乙方应收账款金额核准; (2)单笔预支价金期限为:按双方单笔业务预支价金支取凭证中的约定执行,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 5、本保理融资额度有效 期自2014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的发 放 应在 额度有效 期内,融资到 期日 可 超过额度到 期日 。 6、应收账款回 款户 名及 账号为: 3 回款账户户名: 开 户 行: 账 号: 7、 保理融资费用的收取: 保理融资利息为月息 %,手续费按不超过单笔预支价金的 %收取。单笔业务有变化的,按单笔业务对应预支价金支取凭证约定执行。 8、罚息 就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付而未及时支付的任何款项,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按拖欠款项的实际天数及罚息利率向甲方支付罚息。 罚息利率按自然日收取,每自然日罚息为未偿付本息总额的0.5‰。 9、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融资利息及手续费方式为如下第()种方式: 一、保理融资利息及手续费均在甲方向乙方支付预支价金前向乙方一次性全额收取。 二、保理融资手续费在甲方向乙方支付预支价金前向乙方一次性全额收取,利息为每()个月向乙方收取一次。 三、其他方式: 。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告知甲方主要相关银行账号,并保证甲方能够随时到现场查看乙方以下银行帐户情况: 开户行: 账号: 开户行: 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