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配套规章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中队:现将山西省总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配套规章若干问题的通知》(晋公消[2009]16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照配套规章,进一步规范全市消防监督执法行为
此通知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配套规章若干问题的通知朔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晋公消〔2009〕16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配套规章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公安消防支队: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配套规章,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现明确有关问题如下:一、限期整改的期限问题(一)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间不应超过15日
(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间不应超过30日
(三)不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间不应超过30日
二、企业改制后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有向政府请示的事项,经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同意后可直接上报地级市人民政府
三、《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要进行处罚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不进行处罚,家庭火灾除涉及他人的外可以不进行处罚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及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作为监督抽查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数量不得少于监督抽查总量的20%
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监督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