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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配套规章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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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配套规章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中队:现将山西省总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配套规章若干问题的通知》(晋公消[2009]16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照配套规章,进一步规范全市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此通知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配套规章若干问题的通知朔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晋公消〔2009〕16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配套规章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公安消防支队: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配套规章,进一步规范全省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现明确有关问题如下:一、限期整改的期限问题(一)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间不应超过15日。(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间不应超过30日。(三)不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间不应超过30日。二、企业改制后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有向政府请示的事项,经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同意后可直接上报地级市人民政府。三、《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要进行处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不进行处罚,家庭火灾除涉及他人的外可以不进行处罚。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及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作为监督抽查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数量不得少于监督抽查总量的20%。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监督抽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共同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应由公安派出所按程序办理。五、《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是指单位内部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提供培训记录时应当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人员名单、考试试卷、成绩单等内容。六、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受理凭证应使用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使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示范格式文本〉的通知》(晋公消[2007]65号)中规定的文书。七、根据《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时,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的方法以将被传唤人传唤到案接受调查为限度,必要时可以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被传唤人一旦到案接受调查的,不能继续使用警械。工作中应当慎用强制传唤,同时可在送达《传唤证》时告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法强制传唤”。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传唤,有关传唤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都必须告知被传唤人。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八、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按照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下发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配套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晋公消发〔2004〕37号)中规定的界定标准执行。九、所有证明火灾原因、灾害成因和事故责任认定等火灾物证需要技术鉴定的都必须进行技术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已投保的技术鉴定费用可协商该场所的保险人承担,未投保的技术鉴定费用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经费中列支。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采取临时查封、强制执行、强制拆除清除时应当使用相应的告知笔录(见附件一、二、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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