崆 峒 区 农 业综合开发农 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加强筹资投劳管理,调动农民筹资投劳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自筹资金,包括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农民筹资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是指农民筹集的现金(含以物折资)和劳务,其范围限于受益村内土地治理项目建设。 第三条 筹资投劳遵循“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办法进行管理。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筹资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引导农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协助乡级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筹资投劳有关工作,乡级政府负责筹资投劳的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筹资投劳工作应接受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筹资投劳的程序 第五条 乡级政府向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前,须经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农民自愿筹资投劳的意见,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县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及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的有关要求,协助乡级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筹资投劳有关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将土地治理项目所需筹资投劳总量、分户任务、筹集方式、预计财政投资总额以及主要建设内容和开发预期效益等事项,以预案方式向村民张榜公布。预案公布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预案内容进行审议和表决。 村民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代表参加。决议须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参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签字同意。 项目区受益范围较小的,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议事,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八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一经通过,预案经乡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预案一经批准,乡级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批准意见应随同项目实施计划报县级农发办事机构。 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立项后,乡级政府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