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2.近三年城市市域注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区)前列。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10000 元,西部城市8500 元;近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 6.单位 GDP 用水量逐年下降。 7.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8.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 — 4 — 要 污 染 物 日 平 均 浓 度 达 到 二 级 标 准 的 天 数 占 全 年 总 天 数 的 85%以 上 。 9.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 10.市 辖 区 内 水 质 达 到 相 应 水 体 环 境 功 能 要 求 , 全 市 域 跨 界 断 面出 境 水 质 达 到 要 求 。 11.区 域 环 境 噪 声 平 均 值 ≤ 60dB(A)。( 城 区 ) 12.交 通 干 线 噪 声 平 均 值 ≤ 70dB(A)。( 城 区 ) (三)环境建设 13.建 成 区 绿 化 覆 盖 率 ≥ 35%( 西 部 城 市 可 选 择 人 均 公 共 绿 地 面积 ≥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 14.城 市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 80%, 缺 水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率≥ 20%。 15.重 点 工 业 企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稳 定 达 标 。 16.城 市 清 洁 能 源 使 用 率 ≥ 50%。 17.机 动 车 环 保 定 期 检 验 率 ≥ 80%。 18.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 85%。 19.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利 用 率 ≥ 90%。 20.危 险 废 物 依 法 安 全 处 置 。 (四)环境管理 21.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责 任 制 落 实 到 位 , 环 境 指标 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 政绩考核, 制 定 创模规划并分解实 施, 实 行环 境 质 量公 告制 度 。 22.建 设项目 依 法 执行环 评、“三同时”, 依 法 开 展 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