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 (2000 年6 月29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没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本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 条 本规定适 用于 特种设备的设计 、制造、安装 、使用检 验 、维 修 保养 和改 造。 第四 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司 统 一负 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 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 域 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 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以 下 简 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在各 自 职责范围 内,负 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 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 ,应 当 发挥 行业 部门、社会中 介组 织 的作用。 第五 条 从 事特种设备监督检 验 工作的技术机构 (以 下 简 称监督检 验 机构 )应 当 具备相 应 的条件 ,经省级 以 上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 格 认可 并授 权 后,方可 以 开 展授 权 项 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 验 工作。 第二章 通 用规定 第一节 设计 与制造 第六 条 设计 单 位 及其 设计 人员 对 所设计 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 负 责。 设计 必 须 符 合 相 应 的标 准 和安全技术要 求。未 制定国家标 准 或 者 行业 标 准 的,必 须 符 合 保障人体健 康 ,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