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股东协议书 股东一: 身份证号码: 股东二: 身份证号码: 股东三: 身份证号码: 股东四: 身份证号码: 股东五: 身份证号码: 股东六: 身份证号码: 股东七: 身份证号码: 股东八: 身份证号码: 股东九: 身份证号码: 股东十: 身份证号码: 经以上十个股东共同设立,就(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拟设立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为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 万元,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第二条 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金额、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实际持股比例 备注 26% 10% 9% 9% 9% 8% 8% 7% 7% 7% 合计 100% 第三条 利益分配 3
1 各方确认公司股权不仅以各自投入的资本作为唯一衡量基础,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公司经营利润由全部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享,上述比例会在其他方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或引入投资人时同比例稀释
2 对实际出资的股东实行保本措施,如年底公司产生盈利,以利润部分的 60%分配给实际出资股东,剩余 40%利润按约定股权进行分配;待已分配费实际出资股东金额等于实际出资后,则按约定股权统一分配
3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 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
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财务年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财年的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
(2)分红的数额为各方持股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可不再提取
(4)如公司发展需要,经全部股东协商一致,也可不分红,全部利润作为公司发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