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房产管理局(建设局)、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业主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工作,使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促进和谐苏州的建设
现将《关于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九年一月四日关于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工作,使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维护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促进和谐苏州的建设
特对我市业主委员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业主代表的产生及代理等问题:1、业主代表的产生应当由该代表所代表的至少半数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业主代表产生后,非经该代表所代表的半数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不得更换
业主代表提出辞去代表资格的,该代表所代表的全体业主应当及时重新选举业主代表
非经业主代表所代表的半数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业主代表不能代理
2、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不能代理
3、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原则上只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的以下工作:1、做好《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贯彻落实工作
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是规范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和业主(代表)大会内部运作机制的基础性规约
这些规约在生效以后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都有约束力,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代表)大会运行应当遵循的规则,它就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以及权限等事项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是业主依法订立的一种自我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能否在本物业区域内得到有效的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