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南财采购〔2007〕9号区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道)财政所:为贯彻执行区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南府〔2007〕81号)精神,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八日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与效率,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区的政府采购工作具体操作规定如下:一、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和政府采购形式(一)我区各单位委托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适用本规程
(二)根据区政府办《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南府办〔2006〕164号)精神,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二、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一)采购预算区直预算单位应在年初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二)采购计划1.区直预算单位在当年预算下达后,将纳入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细化,并编制采购计划
计划应包括拟采购项目的名称、内容、数量、单价、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构成、交货(工)时间、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2.区直预算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的采购计划报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
3.采购管理办将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汇总并编制采购计划后,由采购中心按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三、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一)区直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1.已纳入年初预算的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填写《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和《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附件2)等有关资料,报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进行立项审核后送采购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