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案例篇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简述:XX年 1 月 11 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作为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小区业主王某支付XX年 9 月 1 日至 XX年 4 月 30 日的物业费总计人民币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为我小区业主
XX年 9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书》和《客户手册》,原告于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限从XX年 9 月 19 日起至 XX年 8 月30 日止,但在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故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
故请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
被告王某辩称:1、原告在XX 年 6 月 30 日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时没有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故该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原告非本小区的前期物业
2、原告所主张的XX年 9 月 1 日至 XX年 8 月 31 日的物业费已经超过了普通诉讼时效,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物业服务不符合法律以及《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的约定,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违约形态,故被告请求适当减少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用
4、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没有书面合同作为依据
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 中约定日违约金为标的的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从XX年 9 月 19 日起至 XX年 8 月 30 日止,其已经失效,对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张的违约金远远超过合同标的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的数倍,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证据材料: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书》 、《客户手册》 、《北京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费说明》 、《北京市物价局批复》 、《北京邮政同城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