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特殊教育学校建立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 XX 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 XXXX 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 XX 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开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 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根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立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立水平,特制定本建立标准
第二条本建立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工程决策效劳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立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校园规划设计和建立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工程设计和监视检查工程工程建立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立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立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立必须确保师生平安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根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比照分析
zl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先规划后建立
本建立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立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展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立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立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立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立, 除应执行本建立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