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1、缺陷补偿 :前苏联学者将其定义为:由于患病或创伤损害或丧失某种技能时,机体机能改造的复杂的多方面的过程。补偿改造包括恢复或替代丧失或损害的机能的改变。我国学者将其定义为:通过个中国途径弥补、代偿损伤组织和器官的功能。2、代偿 :代偿是种生理现象,当结构的破坏导致功能失常时,机体通过调整有关器官功能与结构以代替和补偿,使机体趋于新的平衡、协调。3、康复 :是指有目标并且时间有限的一段过程,这一过程在使有缺陷的人在心智上、身体上、参与社会生活功能上都能达到最佳状态,这样就为其生活的改善提高了自身的条件。康复包括为补偿某一丧失或削弱的功能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也不过有助于使他们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的措施我国学者将康复定义为:“对患者的疾病及疾病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性矫治”4、最少受限制环境:是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中国提出的安置残疾儿童教育的一项基本原则。 核心是将限制残疾儿童接触健全学生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因此,残疾儿童的教育要尽可能的安排在与健全学生在一起的环境中进行。确定教育安置形式和制定个别教育计划时,均需根据教育对象的生理、心理条件,选择最适合其受教育的,并且与外界隔离程度相对最低的教育环境。5、身体的回归主流:美国芮诺将回归主流氛围三种:身体的回归主流、社会的回归的主流和教学回归主流。 其中身体回归主流是指特殊教育儿童身体在与其他非特殊儿童同一学校的空间环境中的回归主流教学形式。6、社会的回归主流:在同一学校环境中的儿童之间有着相互交往和影响的回归主流的教学形式。7、教学的回归主流:是基于身体回归和社会回归而增长的,特殊儿童和其他学生同时接受同一学科的教学的回归主流形式。8、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力减退,以致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的声音, 难与他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活动。听力残疾泛指耳聋,其本身包括聋和重听两种情况。 广义上的耳聋泛指听力损失程度轻、重两种情况。 狭义上专指听力损失程度重的一种。9、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不同程度的中心视力损失或视野缩小,而难以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学习、工作或其他活动。10、 智力残疾 :又称弱智、智力落后、智力障碍、精神发育迟缓等。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包括智力发育期(18 岁以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