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的对象是特殊儿童特殊教育的对象是特殊儿童广义的特殊儿童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
这些差异表现在智力、 感官能力、 情绪和行为发展、身体或言语等方面, 它既包括发展上低于正常的儿童,也包括高于正常发展的儿童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
狭义的特殊儿童专指残疾儿童,即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
特殊教育的意义(一)发展特殊教育, 能更好地体现教育平等的权利(二)发展特殊教育, 能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三)发展特殊教育, 能使残疾儿童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四)发展特殊教育, 能更好地对儿童实行因材施教(五)发展特殊教育, 有利于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2006 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中,将残疾人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其中每类残疾按其程度分为1-4 级
个体间差异是指不同个体之间智力、 能力、个性、兴趣等心理特性方面的差异
它表现在质的差异和量的差异两个方面: 质的差异是指生理心理特点的不同以及行为方式上的不同;量的差异是指发展速度的快慢和发展水平的高低
个体内差异是指同一个体内部内在能力发展的不平衡
个体间差异是人的多样化, 个体内差异是人的个性化,个体内差异是人的个性化
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是指因个体差异而有各种不同的特殊教育要求的儿童1978 年在英国沃纳克报告中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以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或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
1970 年美国特殊教育专家迪诺提出“瀑布式安置体系”,即通过教育安置的改变或调整,以适应儿童的教育需求
欧洲和北美特殊教育发展历程最早从事特殊教育尝试的是西班牙修道士庞塞1760 年法国神父莱佩在巴黎创办了第一所公立聋校,为世界特殊教育的发展揭开了序幕
主张自然手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