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 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二)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 起重机械 ( 含电梯 ) 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 登高架设作业。含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 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 检验工、运输押运工, 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 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 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十)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一)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1. 主题内容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2. 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3.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4. 职责范围4.1 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4.2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5、特种作业的范围5.1 电工(运行、维修)作业。5.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5.3 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5.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5.5 压力容器操作5.6 司炉工作业5.7 登高作业6、日常管理6.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6.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