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业用火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工业用火的术语与定义、 管理职责、 管理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 固定用火点的管理。2.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法律规范》AQ 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法律规范》AQ 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法律规范》AQ 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法律规范》3.术语和定义3.1.工业用火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 以下简称用火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作业) 。3.1.1.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3.1.1.1. 各种焊接、 切割作业; 3.1.1.2. 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3.1.1.3.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 喷沙、 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1.1.4.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 电气设备及器材; 3.1.1.5. 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 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1.2.易燃易爆区域: 指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中火灾危险类别为甲、 乙的区域。3.1.3.用火作业的分级3.1.3.1. 特别危险用火: 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用火作业及其它特别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3.1.3.2. 一级用火: 指下列区域内除特别危险用火的用火作业3.1.3.2.1. 运行或开、 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3.1.3.2.2. 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 罐区、 库区、 装车台、 码头; 3.1.3.2.3. 有可燃液体的泵房; 3.1.3.2.4. 液体化学危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 3.1.3.2.5. 工业污水厂、 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 油沟、 管道( 包括距上述地点 15 米以内的区域) ; 3.1.3.2.6.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 3.1.3.2.7. 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3.1.3.2.8. 可燃固体的库区、 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3.1.3.3. 二级用火: 指除特别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用火作业。3.2.固定用火区: 指在规定的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业和使用喷灯、 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3.3.固定用火点: 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检修及生活中的有明火、 化验室电炉等。4.管理职责4.1.部门管理职责4.1.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工业用火的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