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中国宅基地问题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
这样的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的,既有利于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同时也能有效地防止实践中利用宅基地使用权搞变相房地产开发,避免宅基地管理上的失控
农民的住房转让和宅基地转让实际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问题
对于农民住房的转让,我国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这条规定隐含着国家允许农村住房进行转让的内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毕竟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尽管在本质上它属于一种财产权利,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因为宅基地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
因此尽管完全禁止转让宅基地是不合理的,但实行完全自由转让也是不可取的,因为一旦允许可以向任何人转让宅基地,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特有的身份性就不复存在,这显然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固有属性
而且,在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宅基地的福利性和保障性对于农民而言还是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草案规定,农村宅基地可在本集体内转让,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房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