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制度反思与完善对策12024 年 4 月 19 日参考资料:巴蜀论文网:BLOG:投稿专用邮箱: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制度反思与完善对策《 人民论坛 》( 第 26 期)范广达 刘 佳【摘要】反垄断法的责任体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的法条对这三个方面的责任都有所提及,但对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文章以其存在的缺陷为切入点,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中国反垄断法的责任体系提出建议。【关键词】反垄断法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中国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缺陷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民事责任,指违反私法之义务,侵害或损害她人权利或法益,因致必须承担私法关系之不利益之谓。①中国反垄断法对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此条规定能够看出,中国反垄断的民事责任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很差,急需国家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 反垄断法有关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中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首先,从上述法条规定能够看出,中国反垄断法对责任主体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追责极其宽松,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构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却没有规定,责任主体过于狭窄。同时,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她人造成损害的构成犯罪的,也没有规定,无疑是法律极大的漏洞。其次,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只要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给她人造成损失的,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尽管本条规定了垄断行为应该允许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规定没有明确,有关犯罪主体、客体、行为等要件的规定不明确也直接导致了实践中操作的困难:一方面会造成过度威慑,一方面又会带来威慑不足的现象,造成反垄断刑事责任的虚置。②再次,由于中国刑法分则中没有对违反反垄断法的刑罚加以规定,而且,中国反垄断法也没有把“构成犯罪,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