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经开发〔2010〕6号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内各办、局,各企业:《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1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改善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经济投资环境,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保障经开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渭南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经开分局)在渭南市国土资源局和经开区管委会的双重领导下,对经开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第三条在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渭南市城市建设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四条需要使用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单位应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2告及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向国土经开分局提出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第五条土地预审通过的项目,由国土经开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配合按照批次用地报批。土地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征地。第六条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有征地权的政府组织统一征收(用),征收回的土地纳入经开区建设用地储备库择机进行供地。第七条对纳入储备库的土地按照供地计划,由国土经开分局统一按照相应的供地目录,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逐项目向建设单位供地。依据供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方为合法用地。未经供地程序私自占用的土地属非法用地。第八条经批准占用经开区范围内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当依法组织开垦耕地或者依据陕国土资发〔2000〕14号文件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第九条以出让方式获得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和国土经开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时间,用地条件使用土地。由于自身原因逾期六个月不能开发建设的,依照《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由管委会通知建设单位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土地闲置超过一年的,依照《陕西省实施<土地3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或出租需签订转让、抵押或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或出租合同不得违反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出让合同和有关登记文件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抵押期间,原出让合同和有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由出租人或抵押人负责履行。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或出租合同存续期间,土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抵押和出租。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须征得出让方同意,经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批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用地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经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同意后,向国土经开分局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应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并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为两年,到期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申请4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经开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与单位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国土经开分局代为调处,需要确权的由管委会起草确权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确权。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合同期满,土地使用者需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在出让期满六个月前向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到国土经开分局办理续签土地出让合同并重新支付土地出让金。第十八条未经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