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伙制度的理论与比较法讨论课程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伙制度的理论与比较法讨论 ——兼评中国的有关规定摘要: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经济组织模式,在各大法系中经历了漫长的进展,在各个国家或者地区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合伙制度
中国于 8 月修改了,在内容上作了显著的变动
本文从合伙人资格、合伙人数量、合伙人出资种类、合伙财产的性质、入伙和退伙、有限合伙及隐名合伙等角度,经过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的相关立法,以及对比国内学者的相关评论,简单评析了中国的优势与缺陷
关键词:合伙、合伙企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随着的颁布实施,合伙企业被明确为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更具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此同时,学者对合伙制度的讨论也更加深化
本文主要从以下十二个方面对中国当前的合伙制度进行评析
一、合伙人资格英美法系:关于合伙人资格,在英美法系国家,除民法以外,主要由单行法规规定
如美国明确规定成为合伙的”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及其它组织(第2条);1985年修订后的美国规定成为有限合伙的”人”系指一个自然人、合伙、有限合伙(国内或国外)、信托机构、财团、协会或公司
由此能够看出不但法人(公司)而且不是法人即没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合伙等也能够成为合伙人
英国1890年规定除了敌国人都有能力作为合伙人
假如章程允许,有限公司也能够成为合伙人,但未达到法定最低年龄和神志不清的人除外
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陆法系:中关于合伙人的主体资格也不限于自然人,”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诸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这样的法人,以及其它普通商事合伙组织或有限合伙,都能够成为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
”而对于法人(诸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普通商事合伙或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的问题,德国商法没有明令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