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 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 总经理、 执行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部门主管——经(副)理、 科(副)长。部门职员——承办员。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 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 责任的轻重, 分为六职等。第四条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 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 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 决定其职等。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 初任时, 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 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 成绩优良者, 可改列高一等。第五条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 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 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任用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 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 以便因事择人, 使人与事合理配合。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 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 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 报请董事会核备。(四)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第九条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第十条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 并按其学历任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一条除正式从业人员, 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 其待遇、 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 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 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 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 尚未撤销者; (四)通缉有案, 尚未撤销者; (五)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原在其它公私机构服务, 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七)经其它公私机构开除者; (八)身体有缺陷, 或健康情况欠佳, 难以胜任工作者; (九)未满十五周岁者; (十)主管人员, 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第十三条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 40 天, 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 或品行不良, 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 可随时停用。第十四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 试用开始前, 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