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标审理标准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 根据 修改后的《商标法》及 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在商标局 1994 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制定的《商标评审基准( 试行) 》的基础上, 结合多年的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 借鉴国外的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此标准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现予印发, 供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的全体审查人员在审查商标及审理商标案件时执行
目录一、 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她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2二、 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10三、 损害她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15四、 抢注她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23五、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27六、 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30七、 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审理标准…………………………………39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八、 经使用取得显着特征的标志审理标准………………………44一、 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她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她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她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它因素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