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经济法概论_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_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进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为维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制订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它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国际经济关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它实体。另一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但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她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不但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它实体,而且包括在国际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个人(自然人)及各种法人。衡诸历史事实,上述第二种看法是可接受的。★国际经济秩序:即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到公元16 世纪)包括:(一)罗得法。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现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种种习惯和制度,①有的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规定为处理涉外商务的成文准则;②有的则由各种商法庭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断案根据,逐步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能够说,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而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二)罗马法中的"万民法".古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万民法即是专门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贸易和其它关系的法律。罗马法中有关国际商务往来的规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于西欧大陆,后来对世界许多地区影响甚大。某些间接记载中的“罗得法” , 罗马法中的 " 万民法 " ,中世纪 民间编纂的国际性商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