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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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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土地制度商品经济经济制度制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唐宋時期社會經濟變遷”《文史哲》 /1楊際平 (廈門大學歷史系教授) 中國古代社會歷史在唐宋時期發生了巨大變化, 這一基本結論已為國內外史學界所認同。20 世紀以來, 不少學者曾力求從文化、 政治、 階級、 階層、 經濟、 婚姻等不同的專題讨论入手, 試圖對唐宋時期社會變遷作出”知微見著”的分析概括, 取得了一些令人矚目的成果。而社會經濟讨论, 無疑是讨论的基礎。我們約請部分對這一問題作過深化讨论的專家學者就唐宋時期的土地制度、 商品經濟、 經濟制度、 制度變遷等問題展開討論, 以期推動對唐宋時期社會變遷的讨论。 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繼與變化① 論唐宋時期土地制度變遷者, 常陷入一個誤區, 認為唐宋時期土地制度的變遷是從中唐以前的授田制, 發展為宋代的”田制不立”、 ”不抑兼併”.最早陷入這個誤區的可能是南宋的葉適與鄭樵。葉適認為, 北齊、 北周時期, ”田皆在官”; ”自漢至唐, 猶有授田之制……蓋至於今, 授田之制亡矣”。鄭樵也認為北魏太和九年(485)後至隋唐實行普遍授田制, ”天下無無田之夫, 無不耕之民”。葉適的上述論斷, 今人仍常引用。 實際上, 漢代只有限田制, 而無普遍的授田制。西晉占田課田制所規定的吏民占田額也只是允許占田的最高限額, 並非實授土地。五胡十六國時期, 既沒有授田制, 也沒有限田制。至北魏太和九年頒《地令》, 則開始有後世習稱的所謂”均田制”。但北朝隋唐的”地令”(田令)雖有”授田”之說, 實際上並非普遍授田制。 均田制下的所謂授田, 按”地令”(田令)的規定, 可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國家授田, 一種是將各戶原有的土地登記為各戶的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已受田(北魏《地令》第 3 條即規定: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 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 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 以露田充倍。”唐《田令》第 2 條後款亦規定”先有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從”地令”(田令)的行文次第看, 似乎是前者為主, 後者為輔, 但在實際執行中, 卻只能是後者為主, 前者為輔。關於均田制下的”土地還受”也是如此。”地令”(田令)既規定減丁或老死要退田, 同時又規定”諸地狹之處, 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 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 又不足不給倍田, 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北魏《地令》第 1 1 條); ”其退田戶內有合進受者, 雖不課役, 先聽自取, 有餘收授”(唐《田令》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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