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0道)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条第七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 15 号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3]《XX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 30 号令)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6]《XX 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7]《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8]《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9]《XX 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10]《XX 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1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12]《XX 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1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5]《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1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18]《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 13 号令)第三条 [1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号令)第二条第一项 [2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2]《安全生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号令)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