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序号违法行为执法依据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违法情节违法主体裁量标准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属一般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 60%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属较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 80%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属一般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 60%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属较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 80%以下的罚款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属一般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 70%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属较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70%以上 80%以下的罚款注:1、此条例有参照《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进行细化
2、“以上”、“小于”包含本数,“以下” 、“大于”不包含本数
3、发生事故的,重大、特别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