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11 月 25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将家庭暴力明确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法律如获通过,将成为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的一项全面综合法案。目前全球已有125 个国家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罪行。以下是关于反家暴法征求意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第三条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五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七条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公益性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反家庭暴力的舆论宣传。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宣传反家庭暴力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