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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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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5 篇范文 标 题关于印发《XX 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 号市房发[2013]79 号发布单位 XX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发布日期 2013-05-17 关于印发《XX 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中村(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实施单位: 《XX 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经 2012 年 8 月 22 日 XX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XX 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XX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XX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XX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XX 市财政局 XX 市规划局 XX 市国土资源局 XX 市物价局 XX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2013 年 5 月 6 日 附件: XX 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XX 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 号)、《XX 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市办发〔2010〕38 号)、市政府批转 XX 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0〕72 号)的要求,为了落实配建廉租住房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 2010 年 6 月 1 日起,全市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 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时间节点由市国土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日期确定;新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 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时间节点由市房管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日期确定。 2011 年 3 月 28 日以后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不低于安置住宅面积 30%的比例安置本项目低收入家庭。每个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或拆迁完成后,由市棚改办将保障对象登记造册,送市房管部门备案。城中村改造配套开发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建筑总面积 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第三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规划时要形成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单栋或多栋建设,便于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由于规模较小,不能成栋建设的,可不在本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财政专户缴纳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房管局易地建设。 2010 年 6 月 1 日以后至本细则实施以前已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易地配建廉租住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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