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垫付抢救费、丧葬费告知书 附件 3(此处印制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名称) 不同意垫付抢救费、丧葬费告知书 第号(第一联) : 你(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的申请,经审核,申请不属于社会救助基金救助范围,不予垫付。 (印章)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人: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 56 号令)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 72 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 72 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注: 1、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警存档,第二联送基金管理机构,第三联送当事人或代理人。 2、括号用于打钩选择垫付费用名称。 3、抬头名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人姓名;一类是申请单位名称。(此处印制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名称) 不同意垫付抢救费、丧葬费告知书 第号(第二联)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的申请,经审核,申请不属于社会救助基金救助范围,不予垫付。 (印章)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人: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 56 号令)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 72 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 72 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注: 1、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警存档,第二联送基金管理机构,第三联送当事人或代理人。 2、括号用于打钩选择垫付费用名称。 3、抬头名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人姓名;一类是申请单位名称。(此处印制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名称) 不同意垫付抢救费、丧葬费告知书 第号(第三联)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的申请,经审核,申请不属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