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 知宁政发〔 〕27 号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适应本实施细则。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 省、 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协调、 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 履行以下职责: ㈠拟订征地方案; ㈡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㈢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㈣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㈤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㈠发布预征地公告; 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㈢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㈣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㈤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 ㈥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㈦责令限期腾地; ㈧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征地补偿工作。各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第五条 乡( 镇) 人民政府承担下列工作: ㈠协助征地补偿登记、 调查; ㈡督促、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㈢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 使用、 分配、 公开等情况; ㈣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 社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和其它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 支持、 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 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 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 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 根据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九条 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