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培训教材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 12 号 已经 12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的同时废止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法律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3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开无序竞争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能够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能够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