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完善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一)摘要]基于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和弊端, 学界对以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给予了极大的热情与关注, 进行了许多深化的探讨。其中, 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是讨论其它问题的基础。土地的归属应是制度设计的重心。土地权属明确才能激发土地效用的充分发挥。中国现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尚存在许多缺陷。本文将简要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完善建议。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新型总有一、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中国《宪法》第 10 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该条规定尽管确认了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具体所有者。《民法通则》第 74 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能够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 10 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 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 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管理。”这是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最主要的立法。从中能够看出, 它们都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1 可是, 集体是什么? ”集体”与其成员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一般说来,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民集体这样一个集合概念, 除非推行全民公决式的管理模式, 在所有权的行使问题上, 它往往只有名义和抽象的意义, 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市场主体。”2 因此, 这样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 实际上是无人所有。于是法律又规定了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采纳了模糊所有权, 强化行使主体的做法。殊不知, 实际的执行效果适得其反, ”所谓土地集体所有, 实际上成了乡、 村干部的小团体所有, 有的甚至成为个别乡、 村干部个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 乡村干部利用土地谋取私利和利用对土地的支配权欺压农民的现象屡见不鲜。难怪有人说, 有些地方的乡村干部已经蜕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