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改进工厂的劳动条件, 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 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 地方国营、 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第二章 厂 院第三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 畅通; 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 信号装置或者落杆。第四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 壕和池, 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第五条 原材料、 成品、 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 应该不阻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第六条 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 而且定期清除。第七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假如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 应该立即修理。第八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离地二点五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 第三章 工作场所第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第十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 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 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公尺。第十一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第十二条 原材料、 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阻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第十三条 地面、 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第十四条 常常有水或者其它液体的地面, 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第十五条 在易使脚部潮湿、 受寒的工作地点, 要设木头站板。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六条 排水沟渠应该加盖, 而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条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分, 采光部分不要遮蔽。第十八条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 也不要光线刺目。第十九条 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第二十条 窗户要常常擦拭, 启闭装置应该灵活; 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第二十一条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常常高于摄氏三十五度的时候, 应该实行降温措施; 低于摄氏五度的时候, 应该设置取暧设备。( 注解: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出总念字第79号通知, 将第二十一条原文作了修改, 修改前原条文为: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常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 应该实行降温措施; 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 应该设置取暧设备。) 第二十二条 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气管或者其它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 应该采纳保温或者隔热的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