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巴士公司制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严禁酒后或醉酒驾驶车辆。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费由责任者全部承担。第十条: 当班驾驶员不准将车交给非当班司机驾驶, 更不准交给无证者或外单位人员驾驶。否则, 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由此而发生事故。公司只追查当班驾驶员的责任, 并由其承担损失费用。第十一条: 车辆在营运中发生事故, 由对方负全部责任的赔款。必须在三日内上交公司。凡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时间上交赔偿的, 一律按赔款的 10 倍予以处罚, 公司的事故车辆必须在公司修理厂维修。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搞好交接班工作。接班司机要检查车辆是否有擦、 刮现象, 如有损坏, 要立即报告当班调度和值班队长并予以登记, 若交接不清, 公司只追究接班( 当班) 驾驶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驾驶员年度内有二次负主要责任的事故且损失金额在 5000 元以上或一次重大责任事故的, 公司有权责令其下岗学习、 转岗、 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 若驾驶员失职造成易燃易爆物品上车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若造成责任事故, 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第十五条: 行车安全工作纳入公司年度评比先进、 晋升工资 年终奖金的考核。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 赔款均在责任人的工资、 风险抵押金及其它收入中扣除; 或经过法律途径, 从责任人的财产追回。由公司安全保卫部门考核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应公司公营车队( 车辆) 的驾驶员, 承包车队的车辆仍按公司与承包车主签订的《车辆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 3 月 1 日起执行。原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但对以前已发生的事故, 仍按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票 务 管 理 规 定为加强公司票务管理, 降低票款流失风险, 明确驾驶员监管投币、 检票员检票、 收箱员收箱、 点钞员点钞岗位工作职责, 防止漏票、 侵吞票款等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行为, 特制定本规定。一、 驾驶员在车辆营运服务中, 必须仔细验看 IC 卡和各类乘车凭证, 遇有无效乘车凭证, 应负责收回, 并对超区域乘坐者合理补票。收缴无效乘车凭证, 每张奖励 30 元。二、 除有效乘车凭证可免费乘车外, 驾驶员不得故意不售票( 包括亲戚、 朋友无票乘坐) , 否则按应售票面值 10 倍赔款。三、 驾驶员营运前需开启 IC 卡机, 如不开启 IC 卡机, 每查实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