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场店堂广告管理制度1根据《广告法》、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 针 对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第一条: 在市场内, 为推销商品、 服务、 利用店堂空间、 设施发布的广告及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发布的店堂牌匾广告均照本制度管理。 第二条: 工商所负责辖区市场各类店堂广告的审核登记。 第三条: 审核登记主要对广告主、 广告经营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对广告内容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准。 第四条: 对审查核准发布的广告给予登记证号, 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 防止未批先发布 , 或者不批发布广告。 第五条: 在审核登记的基础上, 登记人员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所辖市场广告经营户以及店堂广告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 六 条 : 申 请 办 理 广 告 登 记 应 提 交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 一) 载明商品( 服务) 名称、 发布形式、 时间、 地点、 数量的申请报告; ( 二 )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的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书 ; ( 三) 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主的营 业 执 照 , 有 注 册 商 标 的 应 提 供 注 册 商 标 证 书 ; ( 四) 广告样件; ( 五 )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 检 测 报 告 ; ( 六) 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工商所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 , 并对 符 合 登 记 文 件 要 求 的 核 发 《 广 告 登 记 证 》 。 第七条: 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 应当根据登记核准的事项, 在市场内由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 第八条: 对违反《广告法》、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