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12024 年 4 月 19 日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广告: (一)在建>物外部、道路两侧及空间设置的广告牌,利用电子显示屏、实物模型、灯箱、树围、布幅招牌等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水上漂移物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散发的广告; (四)利用车辆(队)、人员进行招视广告; (五)张贴及散发的印刷品广告; (六)其它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登记和主体资格、广告内容的审批;市、县(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各级规划、土地、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活动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文字应当法律规范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公安、土地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登记,取得相应的证照
第九条 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及广告经营者,可发根据设置规划的统一要求,建造广告专用设施,为设置、张贴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条 在城区繁华地段、火车站、较大汽车站、广场、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能够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设施,设置、张贴、绘制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设置户外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