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12024 年 4 月 19 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进展,有效地利用户外广告为进展经济、美化城市服务,根据、,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及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户外广告主管机关是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建委、城管委、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为推销或求购商品,介绍或提供劳务及服务等所作的宣传
其内容包括: (一)在街道、市政设施、广场、机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灯箱、橱窗、护栏、横(条)幅、汽球、墙壁等广告; (二)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 (店)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及升空器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各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活动和信息服务的各种布告、通告、公告、宣传画、海报、标语等; (五)利用其它载体或形式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根据有关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与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或主管者签订的租用合同书和广告业务发布合同书(自设广告除外);(三)户外广告设置的示意图、结构图及效果图(墙壁广告只需效果图); (四)不依附于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大型广告设施位置的地形图
第六条 设置落地户外广告,应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市建委、城管委、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
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法核查申请者提交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