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月份税源编号* 排放口名称* 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监测计算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千克 ) *污染当量值(千克)*污染当量数废气排放量( 万标立方米 ) 实测浓度值(毫克 / 标立方米)计算基数产污系数排污系数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⑽⑾=⑹×⑺÷ 100 ⑾=⑻×⑼⑾=⑻×⑽⑿⒀=⑾÷⑿——————————————————填表说明:1. 本表适用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的申报计算。2. 第 1 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月填报,如1 月、 2 月、 3 月等。3. 第 2 栏“税源编号”:纳税人申报时无需填写,由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4. 第 3 栏“排放口名称”:填写每一排放口对应的具体名称,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5. 第 4 栏“污染物名称”: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污染物名称填写,按照同一排放口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取前三项污染物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填写。6. 第 5 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根据纳税人每一污染物名称填写其实际使用的计算方法,包括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计算方法一致。7. 第 6 栏“废气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时填写。采用自用监测方式时,按照实际监测出的废气排放量填报;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式时,按照实际排放量填写;8. 第 7 栏“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时填写。根据实际监测填写月均值。9. 第 8 栏“计算基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时填写。按照排污系数法规则填写产品产量值或者原材料耗用值。10. 第 9 栏“产污系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排污系数为空时填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条件时,按《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或各省环保部门确定的产污系数填报,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一致。同一排放口同一污染物需采用2 个以上产(排)污系数的,分多行分别计算填写。11. 第 10 栏“排污系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时填报。《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或各省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污系数填报,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