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刑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缺陷及重构之设想二的应用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中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缺陷及重构之设想二 (三)对被害人、 被告人权益保护的缺失 中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显然只对范围较小的部分案件具有诉讼经济的价值, 但付出的却是牺牲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合法权益的代价, 其公正性受到质疑。 1、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 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部分限定为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或有毁坏财物内容的犯罪, 显得十分片面, 不足以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因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是多方面的, 从理论上讲, 只要犯罪行为侵害了公民的民事权益, 不论造成的是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 不论是因人身权利还是因财产权利遭到侵犯而受到的物质损失, 都应列入赔偿请求范围内, 否则就会造成法律对公民有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有的则不予保护的问题。例如, 个体户王某汽车被劫, 人被打伤, 半年后破案, 汽车被追回发还。但王某因此减少营运收入三万余元。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有关法律规定, 因汽车未被毁坏, 王某不能对停运的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分子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减少的营运收入无法得到弥补。王某的这部分民事权益就成了被法律遗忘的角落。什么样的民事损害能够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诉讼,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限定为物质损失而排除精神损失。这一规定明显与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相违反, 没有充分的理由解释。但从法理而言, 假如对较轻的民事精神损害给以赔偿, 而对较重的刑事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不但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缺失, 违反了法律公平原则, 而且法律对犯罪行为评价的公正性也会受到扭曲。在赔偿方面为避开”空判”, 审判人员一般把赔偿能力原则和一次性赔偿原则作为赔与不赔以及确定赔偿金额多少的重要依据。然而对于赔偿能力的认定, 刑事法官们苦于没有精力和时间去仔细调查核实, 绝大多数附带民事纠纷都有一定程度的争议。即使查明了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 但假如被告人及其亲属不配合法院工作仍难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以落实。虽然法院能够决定查封和扣押被告人或被告人以外的负有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产, 但执行起来非常繁琐, 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 因此赔偿能力只有按被告人及其亲属同意给付的数额来认定, 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