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协会之《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一、社会团体登记程序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 50 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 万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 3 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有哪些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学术类社会团体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经过哪些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发起人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筹备成立批复; (3)发起人在 6 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4)发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5)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必要性及可行性、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