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作者 朱志梅 南昌大学 09 级法律硕士( 法学) 内容摘要: 中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极为零散、 简陋, 且未形成较为合理的体系。这对保护当事人诉权, 维护法律公正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本文将从分析中国现行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及其存在的缺陷出发, 并提出有关完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几点具体建议。关键词: 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程序证据保全是民事证据法领域的重要制度之一, 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实行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的一项措施。由于时间的因素或一些证据的特性, 证据有可能会遭到毁损、 灭失、 涂改, 这将会给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以及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 证据保全制度作为一种固定和保存证据的重要措施, 对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 中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具体规定当前, 中国法律对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 法律条文上仅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证据保全的启动条件、 启动主体、 保全方法做了一些简陋的规定。除此之外, 在一些特别法中, 如对海事证据保全、 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做了一些零散的规定。( 一) 证据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能够看出, 对于证据保全范围界定极为有限, 仅限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适用证据保全制度的证据必须满足, 导致证据灭失、 变形、 毁坏等危险必须使客观存在的。同时这些证据还必须满足与诉讼或其它法律行为有关联性, 与要证明的事实具有相关性,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另外, 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因错误的证据保全而受到的损害或不利, 中国相关法律还给予了法院对申请人提供证据保全担保的自由裁量权。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 证据保全制度的启动主体中国证据保全的主体主要有两类: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当事人在符合证据保全制度的适用条件下, 能够向公证机关、 人民法院递交证据保全申请书。对申请证据保全的收费和费用分担未见明文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 一般要求证据保全的申请人预交一笔参照被保全证据的财产价值的保全费。由于法院在诉讼中是处于中立的态度, 起居中判决的作用。因此了, 法院依职权证据保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