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30 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12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 1 个 5000 万元以上或者 6 个 1000 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15 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9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 2 个 1000 万元以上或者 5 个 400 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 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6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 2 个 300 万元以上或者 4 个 150 万元以上项目)
第三章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第五条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
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