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30 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12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 1 个 5000 万元以上或者 6 个 1000 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15 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9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 2 个 1000 万元以上或者 5 个 400 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 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6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 2 个 300 万元以上或者 4 个 150 万元以上项目)。 第三章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第五条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没有设置评审机构的可以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后);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