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 XX 省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2]38 号【发布日期】 2002-11-21【生效日期】 2002-11-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川办发[2002]38 号)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粮改方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滞后,债务负担重,富余人员多,影响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 号)、《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 号)和国家计委等 8 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 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实现四川跨越式发展的主题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力争到2005 年底,基本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使国有粮食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在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政企分开,加快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步伐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职兼薪。各级政府必须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需行政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省政府确定的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地区要确定适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走向市场的企业组织形式,积极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尚未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并按政策规定取得相应的财政补贴,在此基础上,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切实做好减员增效工作。 (一)实施改制的国有粮食企业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企业因减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与职工要结清相互间的历史拖欠,企业要交清与职工解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