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XX 年版) XX 县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参考文本) 目录 总则 招聘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 薪酬制度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培训制度 保密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 奖惩制度 离职制度 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附则 -1 二、招聘条件 ㈠应聘人员应当年满 18 周岁。单位如招用 16 周岁至 18 周岁的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㈡符合相应岗位任职要求的学历、工作经验、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技能等条件。特殊工种人员应具有相关合格的操作证。 ㈢入职前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失业登记,以及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或保持劳动关系。 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三、招聘流程(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单位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先提出招聘职工申请,经(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招聘(或者由增员部门自行组织招聘)。 ㈡招聘岗位情况,采用发布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关联单位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㈢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招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的人力资源部(或增员部门)甄选资料,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定初试人员名单。 ㈣人力资源部(或增员部门)组织初试,初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初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复试。 ㈤复试由人力资源部、增员部门共同组织,复试采取面试形式,由增员部门指定的专家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 -3 ㈠人力资源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在新招聘人员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 1 个月内,但不得超过 1 个月) 劳动合同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㈡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和新招聘人员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定,但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 1 个月的,将在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而非试用期满后再订立劳动合同。 ㈢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