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关于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指导意见 安徽高院关于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指导意见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 XX 省人民检察院 XX 省公安厅 XX 省司法厅 皖高法[2018]35 号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XX 省人民检察院、XX 省公安厅、XX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效,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XX 省高级人民法院、XX 省人民检察院、XX 省公安厅、XX 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XX 省高级人民法院、XX 省人民检察院、XX 省公安厅、XX 省司法厅。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XX 省人民检察院、XX 省公安厅、XX省司法厅 2018 年 2 月 13 日 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且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 (二)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反复,存在较大矛盾,证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证人证言可能影响到被告人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但该证人证言未涉及或者所证明的内容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四)被告人、辫护人提供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虽收到取证的申请,但均未向其取证、核实的; (五)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